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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物業管理條例 2022-10-24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1-10-30/doc-iktzscyy2601074.shtml"

原標題:長春市物業管理條例來源:長春日報(上接6版)第九十三條市、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加強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公開和使用管理,統籌建設和維護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采集、記錄本轄區內物業企業信用信息,并向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采集、記錄本轄區內物業企業信用信息,并向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送。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定。評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記入物業服務信用檔案。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文件中,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定結果作為評標標準。業主、業主委員會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定結果作為參考。第九十四條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燃氣、供熱、排水、通訊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以及相關管線,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供電、供燃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以及相關管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已投入使用的設施設備以及相關管線尚未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經營單位接收。驗收合格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驗收不合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專業經營單位接收。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的設施設備以及相關管線,其維修、養護、更新等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依法承擔,不得從物業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尚在保修期內的,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九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燃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不得因部分最終用戶未履行交費義務而停止已交費用戶和共用部位的服務。除業主自行增加的設施設備外,供水、供電、供燃氣、供熱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由其接管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和更新的責任。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代收有關費用,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的標準與方式,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第九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消除隱患,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由物業服務人代為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九十七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擾、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維修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給有關業主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者補償。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為物業服務人、他人維護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提供便利,因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及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第九十八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三)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改變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處分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四)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間;(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損毀消防設施設備;(六)違反有關規定制造、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資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八)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九)違反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十)違反規定出租房屋;(十一)侵占、毀壞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十二)違反相關規定私拉電線為電動車輛充電,或者違反相關規定使用、停放電動車輛;(十三)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十四)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九十九條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的同意;物業服務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有關單位、個人或者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第一百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的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指導、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由物業服務人按照相關規定分類管理、收集和運輸;未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由居(村)民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分類管理、收集和運輸,費用由業主承擔。第一百零一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所得收益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等代管的,應當單獨列賬,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由業主委員會管理的,應當接受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屬于業主共有的收益。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和收益的相關情況,應當向業主公開,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第一百零二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辦理登記手續,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并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物業服務人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第一百零三條物業服務人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修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止,并要求行為人及時整改。對行為人拒絕整改或者造成事實后果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污染物業共用部位、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物業服務人應當通知業主、物業使用人予以修復、清潔、恢復原狀。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人通知的期限內未修復、清潔、恢復原狀的,由物業服務人處理,所需費用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第一百零四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犬只等動物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規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飼養人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并及時清理犬只的排泄物。物業服務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犬只等動物對環境的影響,并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行為的監督管理。第一百零五條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住宅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物業服務人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實施。電梯費專項賬戶資金不足的,可以依法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未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第一百零六條住宅電梯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建設單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確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二)物業服務人應當每六個月公開一次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和電梯運行維護費用使用情況;(三)業主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人做好電梯使用管理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電梯使用管理職責;(四)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第一百零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在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還有剩余規劃車位、車庫的,應當將剩余規劃車位、車庫的數量、位置等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公告期滿后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第一百零八條除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車位劃定、管理和收費等事項。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出入口等,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第六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百零九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實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市、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第一百一十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實行個人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向業主公開,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第一百一十一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第一百一十二條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建立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百分之三十的,市、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催告業主補建、續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接到催告后,未能及時補建、續交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對未交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依法提起訴訟。業主申請房屋權屬轉讓、抵押時,應當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門提供已足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第一百一十三條已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權屬轉讓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一并轉讓,業主無權要求返還;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應當退還業主。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僅涉及部分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可以根據維修范圍,由該部分業主共同決定。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全部資料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一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轉讓和抵押物業服務用房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共同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一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臨時管理規約報送備案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二十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要求物業服務人承接未經查驗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或者物業服務人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不移交資料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整改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將文件備案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建立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并妥善保管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將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共同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原始憑證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人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燃氣、供熱以及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方式催交物業服務費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合同備案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物業項目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報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開相關信息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原物業服務人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未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拒不移交有關資料、財物,或者損壞、隱匿、銷毀有關資料、財物,或者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拒不移交有關資料、財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損壞、隱匿、銷毀有關資料、財物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一萬元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物業服務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一百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拒絕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以及相關管線的,由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一)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縣(市)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改變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處分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共同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違反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五)違反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損毀消防設施設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六)違反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制造、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資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七)違反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八)違反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九)違反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違反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十)違反第一款第十項規定,違反規定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十一)違反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侵占、毀壞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的,由林業園林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私挖地下空間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第一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挪用、侵占屬于業主共有的收益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退還,處挪用、侵占金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賃期限超過一年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一百三十五條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居(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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